专注刑事案件辩护 · 专业 · 严谨 · 靠谱咨询电话:135-6718-0846
刑辩之道朋礼松律师刑辩之道
← 时评杂文

江苏女辅警上诉案,如何打消“占坑式”辩护的猜忌?

2021-03-18·朋礼松律师
江苏女辅警上诉案,如何打消“占坑式”辩护的猜忌?

江苏连云港女辅警许某一案,因一审判决书的“不慎”公开而走到公众面前,尔后因公众对该案定性量刑的巨大争议,再被推到媒体舆论的风口。本以为,接下来的二审会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审判,却不曾想,居然于今日曝出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介入的问题。莫非,又是“占坑式”辩护再现江湖?

文 | 朋礼松 律师

江苏连云港的女辅警许某一案,引发舆论关注好些日子了。今日又看到许某的家属通过媒体,表达了一些诉求,但其中引发关注的,便是家属委托的二审律师却被告知,已有法律援助律师介入——看守所不让会见,二审法院也拒绝了委托律师提出的相关交涉。

「女辅警家属公开发言截图」

这个案子确实存有很多疑问,比如犯罪事实不清不楚、犯罪金额认定存在重大疑问、被害人存在过错未予认定等···关于该案的定性及量刑,律师且不过多发表意见,概因案件诸多细节不明,证据不知,无法谨慎预判。故仅就今日曝出的家属委托律师与援助律师之间形成纠葛的局面,简单谈一番个人看法。

恰巧不巧,就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》中,明确新增了一款针对性的规定,即当指定辩护或委托辩护并存的时候,应赋予被告人的选择权,以其意思表示为准。具体条文如下: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,被告人的监护人、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,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,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。

犹记得,在该条款出来后,就被个别律师同行笑称为“杭州保姆纵火案条款”。当然,我们也可以说是“劳荣枝案条款”,毕竟也不是一两例了。当时,对于该条规定,我就在微博上评论指出:

“第51条的实质含义并没有什么不当,本来就应该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先。而最为关键的问题是,其仍没有解决,家属委托的律师无法会见,没有听取当事人意志的机会。同时,当事人是否获知家属已委托律师也存疑。由此,使得当事人的“自我选择”,蒙上了神秘的未知感,这恰是“占坑式”指定辩护被人诟病的地方。”

没曾想,我的这种担忧,在女辅警许某一案中果然出现了。根据家属的公开发言可以看到,家属对此也是疑虑丛生,并指出一审家属花钱委托了律师,并且一审审判结果许某也表示不服,提出了上诉,怎么到了二审,就不让家属委托律师了,反而心甘情愿接受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?甚至不惜言之“这样的逻辑,大概三岁小孩也能想通吧”。

是的,这个逻辑是讲得通的,但关键是,现在面临的状况就在于,家属委托的律师没有办法与许某会见,也没有办法知晓当事人许某的真切意愿,仍然有四大疑问没有解决:

第一,当事人许某是否知晓,家属已经为其委托律师?

第二,法援律师或法院,有无向许某告知家属已为其委托律师?

第三,许某对律师有自由选择的权利,法援律师或法院有无向许某告知?

第四,如何确保许某的真实意志,没有被“歪曲”传递给家属?

而前面的这四点疑问,不能仅凭法院的“一面之词”,甚至是“一纸之言”来下判断。其实,这里并不涉及不信任法院,也不信任法援律师的问题,只是我们应赋予当事人有一种不被人为干扰的自由选择权,这种自由选择权也必须“优先于”官方指派,这种自由选择权也必须以信得过的方式实现。

所以,我还是坚持此前的观点,司法解释新增的条文,不过就是将一种“该当”的处理原则,以司法解释条文的方式明示出来,属于一种“注意规定”。但该条规定,仍然没有办法刺破当事人“自我选择”背后那一直被蒙着的面纱,自愿是否真的是自愿?法援律师“快速”介入,到底是不是为了“占坑”?而这些神秘的未知感,仍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上空,不曾因司法解释的出现而散去。

所以,如何打消“占坑式”辩护的猜忌?我想,最好的办法,无非就是让家属委托的律师,会见一次当事人,让“自由式”且自由一回即可。

可好?


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「刑辩之道」

如需刑事辩护咨询,欢迎联系朋礼松律师。

联系律师